为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各个环节规范进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工作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对学院的教学工作,尤其是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学院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为学院完善教学管理、改进教学工作提供依据,为学院制定教学规划、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水平提供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咨询信息,促进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逐步形成规范意识、规则意识、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机构
第三条 建立学院、分院(部)两级督导制度,学院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开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分院(部)设立教学督导组,负责本分院(部)教学质量监督和指导,督导组设组长1名,组员2-4名。秘书1名。
第四条 教学督导专家的主要工作职责为: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各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安排,重点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师备课教案和讲稿(电子讲稿)以及教学单位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教师教学行为规范;完成学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实验教学质量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专家聘任条件
聘任条件:校内外退休或在岗的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治学严谨,课堂教学效果突出,学术水平高,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有较高威信;
第六条 分院(部)的二级督导组成员,由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聘任和管理,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安排学院教学督导任务,汇总教学督导信息,做好协调与服务,协助处理有关事项。
第三章 教学督导的工作原则、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
第八条 教学督导工作原则
1.教学督导工作确定的评价标准能对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的改革与发展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
2.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督导对象本身的客观规律,能科学地反映督导对象的特点、主要因素及内在联系。
3.教学督导工作应深入教学和管理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出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情况。做出的价值判断应客观、公正、准确、有效,指出不足,提出建设性建议,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教学质量。
4.教学督导的评价指标应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对各项指标的量值和权重应有明确的规定,便于采集数据资料,便于检查、测量和结果评定。
第九条 教学督导工作性质:教学督导是教学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为主动适应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教学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的一项制度。加强教学督导是学院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之一。教学督导能全面、及时地反映学校教学和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信息,为学院规划、控制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主要内容涉及到学院各个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过程,督导不仅局限于了解教师的教,也应该检查学生的学。
第四章 教学督导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方式:深入教学一线是实施教学督导、获取数据材料的基本方式,一般通过以下方法实施:
1.问卷调查。设计量化的测评表、调查表,进行各种类型调查问卷、测评。
2.访谈或小组座谈。与学生、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主管领导进行个别访谈,或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反映。
3.听课。对课堂(实验)教学设计、教学效果进行评价。被听课教师要积极配合,为督导专家听课提供方便。
4.实地考察。检查材料、实物、文件等。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程序
1.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中心,制定工作计划,确定教学督导对象、督导项目、督导目标,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根据督导目标,设计督导评价体系、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表、检查方式。
3.根据督导工作方案,统一教学督导专家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方法。
4.根据督导实施方案,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评定,收集相关数据,并对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讨论,撰写督导综述报告。必要时,教学督导专家也可以到被督导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5.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改进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建议;向学校报告督导结果。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2016年10月